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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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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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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19:00:00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会中断吗,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出现中断,并不会导致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人并不是在固定时间内行使抵押权的,而是在一个可变期间内,随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的影响。
      二、债权转让抵押担保是否可以转让,有哪些法律规定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抵押担保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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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什么是债权抵押权质权?(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四、抵押权和质权分别享有哪些优先权利?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五、合同债权可以质押吗?合同债权是可以质押的。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
    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能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
      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六、质押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吗?质押必须有债权债务关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

    2024-03-28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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