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一般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所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范围存在限制。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进行抵押,其他的如集体举办的企业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
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四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经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人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集体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
五是当事人提供的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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