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取得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