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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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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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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3 23:01:54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张***

    2024-05-23 2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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