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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对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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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对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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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8 15:13:03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已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无人应买的(被执行人无异议),可以其评估价以物抵债。即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只***

    2024-05-18 15: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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