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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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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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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21:01:44
      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在随后的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关于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
      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状告妻子和房地局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何某认为当时买公房时是经过吕某同意的但吕某不同意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买了下来。
      房地局则认为由于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
      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
      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小***

    2024-04-18 2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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