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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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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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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10:00:54
      不管是什么样的金融借款都会有风险的。不确定的事情就会有恐惧,进而带来风险,因为未知就会带来风险,借款出去之后的任何情况都是无法预知的,没有人能预知未来,所以对于金融借款的风险也是未知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风险点有哪些(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二)借款用途的风险(三)损失利息的风险(四)担保风险与防范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管辖第一,对于一般的贷款担保保纠纷,我国法院在90年代通过各种经济合同审判中的一些批复,形成这种管辖原则,就是对于一般的借款担保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中间蕴含的基于合同履行地的法理,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贷款银行所在地,即商业银行的所在地。
      这一原则,在不良资产转让后,不能适用资产管理公司。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不良债权之后,必须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到债务人所在地起诉。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约定在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人所在地管辖的,此管辖条款对于受让后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即便约定的不是原告所在地,而是商业银行所在地,在债权转让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也继受商业银行在自己所在地起诉的这一便利条款。
      如果商业银行和债务人在原借款合同中无约定管辖条款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了债权后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管辖条款,这种资产管理公司是有效的。三、借款合同履行中的争点问题(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债权人可以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收回贷款。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的仍发放贷款,则债权人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提前还款房贷中,格式合同中一般会有明确约定提前还款的格式条款,但司法实践不一定全支持格式条款。司法中一般是这样处理的,除了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外还保护债权人三个月的贷款利息。司法认为提前还贷也是一种违约形式。(三)不足清偿时的抵充顺序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抵充顺序原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抵充顺序来,或当事人虽有约定但对约定内容有;争议,当事人一方不能证明约定内容的,应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顺序来抵充。
      一般抵序顺序是费用、利息再本金的顺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具体剥离资产的案件顺序是,先到期优于未到期的,有担保的优于未担保的,到期与担保情况相同情况下,以债务人受益最大的顺序来抵偿。(四)银行抵销权是按照《合同法》75、76条规定的思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银行有抵销权,银行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权,在实践中也广泛地认可了银行有抵销权,就是银行在同一个债务人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上行使抵销权,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扣除本金、利息。
      实践中有争议的是:银行能否在债务人不同的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中间行使抵销权,法院通常不支持银行在不同的银行机构账户上跨行地行使抵销权。(五)几种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

    问***

    2024-04-18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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