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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