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是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为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孩子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双方协商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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