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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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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唯一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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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8 21:00:12
      不是唯一标准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在实际案例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的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便是强制维持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对夫妻双方都将痛苦不堪。这样不但违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过错方往往会迁怒于无过错方为了摆脱婚姻关系变本加厉地摧残和迫害无过错方使其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
      婚姻法在修改后于“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列举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对通奸未予列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

    被***

    2024-04-18 2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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