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第一个档次:合法有效的,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息2分),这种情况下,若借款人逾期,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个档次: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属于自然债务利息,即借款人自愿偿还的,已偿还的部分,法院不做干涉。未履行的部分,出借人无权要求按此约定偿还利息.但可以按照24%以下的利息予以支持。
第三个档次:超过年利率36%,此阶段利息,即使借款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出借人也可以按照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人未履行的,出借人无权要求按此利率偿还,但可以按照24%以下的利息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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