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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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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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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0:00:29
      牵连犯的处罚问题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则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也不统一。牵连犯的处罚问题也就是对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处罚主张以从一重罪处罚亦即在处理时按牵连犯数罪中的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由以往普遍坚持通说mdashmdash从一重处断原则发展到各种处断原则的观点争鸣并进而演变为关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之争。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从一重处断和数罪并罚择一说(或称双重处断原则说)、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说。
      1、从一重处断原则。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其理由是牵连犯虽然触犯数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罪行也不是单纯的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个独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一个较重的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须以法定刑的最高刑处罚。
      如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牵连犯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即应以盗窃罪论处。如上述原则不能体现从一重论处时可依数罪的事实、性质、危害、情节择一较重者论处。2、从一重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所谓从一重重处断当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而是考虑到他毕竟还犯了其他的罪应当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围内适当从重。
      同时重罪如果有几个法定幅度(罪刑单位)也应该根据重罪本身的情节对号入座。重罪没有附加刑而轻罪有附加刑的从牵连犯的整体性考虑在判处重罪的主刑的同时应附加适用轻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时不能判处低于轻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否则就有悖于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在牵连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中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的法定情节在量刑时都应当综合地予以考虑。这样对牵连犯的处罚就可以既和单纯的一罪有严格的区别同时也可与一般的数罪并罚有显著的不同。只要有牵连犯概念的存在这样的定罪处罚原则是比较恰当的。这是由于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严重经济犯罪的精神。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否定了从重从轻的所谓中间线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对于经济犯罪中的牵连犯罪在其中的一个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内择一能够体现严惩精神的刑罚同样可以贯彻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牵连犯毕竟不是数罪并罚在处罚原则上理应有所不同。
      在无碍于贯彻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精神的情况下牵连犯的处罚统一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是有利无弊的。

    那***

    2024-04-19 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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