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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