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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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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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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0:00:13

    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如陈某男39岁、汪某男53岁、王某男28岁、钟某女33岁、吴某男43岁、黎某女20岁等人组成的盗窃集团。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盗窃犯罪集团其中陈某、汪某是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成员也较为固定是一个有组织指挥有内部纪律有分工、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范围广、数量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盗窃集团应当予以严惩。关于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犯罪主体的多数性。

    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犯罪集团一般少则三、五人七、八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而建立的。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

    3.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

    盗窃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盗窃集团内部有一个较为严密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关系有一定的犯罪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4.犯罪成员具有固定性。

    盗窃犯罪集团是为了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实施一次盗窃而临时纠合的。因而其盗窃集团的主要成员较为固定有些甚至是常业盗窃犯。所以盗窃犯罪集团具有作案次数多时间长的特点。从作案次数上看有的少则十多次多则几十次、上百次从作案时间上看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以上甚至数年。如陈某男39岁、汪某男53岁、王某男28岁、钟某女33岁、吴某男43岁、黎某女20岁等人组成的盗窃集团。198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王某等流窜于某省某市乘商店营业繁忙顾客拥挤之机多次混到售布柜台前盗窃布匹。1985年初陈某又发展了汪某、钟某、吴某、黎某等人组成盗窃犯罪集团。整个盗窃活动中由陈某、汪某负责指挥。陈、汪为了加强对该集团成员的控制和逃避法律制裁制定了严密的纪律规定其成员不准惹事生非不准赌博嫖女人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出卖组织等并向其成员传授如何对付公安和保卫人员的侦察、抵毁逃避罪责的方法。他们专以商店的售布柜为作案目标。作案时在陈某、汪某的指挥下谁下手盗窃谁进行掩护谁接应并转移赃物谁负责收藏保管赃物等都有明确分工。陈、江盗窃集团自1984年下半年至1986年3月先后在两个省六个大、中城市盗窃作案110余次盗窃各种呢料、涤伦等布匹2850米总计价值人民币144030余元。破案后除追回少量布匹外绝大部分赃款赃物被挥霍一空。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盗窃犯罪集团其中陈某、汪某是该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他成员也较为固定是一个有组织指挥有内部纪律有分工、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范围广、数量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盗窃集团应当予以严惩。

    春***

    2024-04-19 0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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