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不属于无效婚姻,但若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主张损害赔偿。
第一、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庆幸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该婚姻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胁迫结婚。指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因受到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名誉、财产等方面的胁迫而违背真实意愿进行结婚的;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婚姻撤销申请。
2.欺诈结婚。指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明知自己身患严重疾病却未告知另一方,且该隐瞒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婚姻缔结意愿的;该当事人可以在知道隐瞒行为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婚姻撤销申请。
第三,婚姻一方隐瞒精神病史,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且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在依法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撤销后,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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