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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刑的起始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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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刑的起始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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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6 17:00:03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减刑的起始时间如下:

    1、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

    2、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

    5、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W***

    2024-05-26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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