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几天内通知开庭是不确定的;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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