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一) 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 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 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 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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