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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必须有隐名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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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必须有隐名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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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21:00:22
      一、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后果,隐名转让股权后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公司的股东会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假借他人的名义来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中不出现该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怎样的呢?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二、隐名股东股权投资可以转让股权吗?隐名股东股权投资可以转让股权,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公司的章程并没有限制股权的转让,那么在股东并不想继续担任公司的股东,此时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是在转让之前必须要先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
      三、股权转让需要股东签字吗?一、股权转让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目标公司情况调查注意事项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2、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注意事项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1)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2)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1)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2)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3)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4)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 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注意事项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注意事项1、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3、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5、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股权受让方列为第三人。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6、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注意事项1、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2、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四、股东有权利要求股东损害隐名股权吗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
      一为"实质说",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332条就此也作了原则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这虽然是就隐名股权面对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缴付义务所作的规定,但依此可以推断出隐名股权共享共责的法律特性。
      既然隐名者应与显名者一同对外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那么为什么不能承认隐名股东相应的股东权利呢尽管有人主张形式说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形式说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有关"股东"定义所指的第一类对象为前述以自已名义持有股份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者,第二类对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权人,这一受益权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管人证书上授与的。
      亦即公司股东或股份登记簿明确区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者,两者皆为公司合法的股东,此处以他人名义代持股份,对公司而言显然处于明知的状态。另一类隐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仅仅发生于隐名者与显名者之间,仅此两者之间就股份持有达成交易而已。
      五、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如何转让股权正文隐名股权转让方式探讨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公司的股东会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假借他人的名义来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中不出现该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是怎样的呢?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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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8 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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