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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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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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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07:00:32


    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1、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2、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4、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非法借贷行为有: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七)高利贷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

    2024-05-09 0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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