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向该经营场所索赔,可以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可以索要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受伤的,可以向第三人索赔,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要求改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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