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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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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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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20:00:12
      一、我国刑事法律对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我国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刑事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我国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s***

    2024-03-28 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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