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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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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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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9:00:10
      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方式与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方式有四种一是按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二是临时协商分配,三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四是平均分配。当然,对于合伙企业需要被解散的,需要先进行清算。二、合伙企业解散如何分配剩余财产,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专业分析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温馨提示】
    通过以上的回答,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
      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点击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三、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如何分配?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四、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方式先用财产支付清算费用,然后偿还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引用法规
    [1]《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二条五、合伙企业解散如何分配,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专业分析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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