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分以下情况:
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房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或尾款)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必然平均分配,也是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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