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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撞亡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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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撞亡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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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7:00:29
      任某被撞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其过错行为在事故所起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酒后无证驾驶撞亡儿童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2012年12月31日被告向某酒后无证驾驶一小轿车由广西南丹县的罗富乡往县城方向行驶14时当车行至罗富乡的八脚屯路段时任某(2010年4月10日生)从道路右侧横过道路左侧向某避让不及致车辆撞倒任某。
      任某被撞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其过错行为在事故所起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车主班某预付赔偿款50000元给原告。二原告(任某父母)认为向某存在明显故意和重大过失是主观故意违法因此应承担事故的完全赔偿责任。车主班某没有尽到车辆的管理义务明知向某没驾驶资格却将车辆交其驾驶应与向某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故认为其损失共为209047。10元(其中医疗、尸体管理费1707。10元、误工费840元、交通费3150元、伙食费3060元、住宿费1320元、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120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请求首先由保险股份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现再由被告向某、班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
      被告向某在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负的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原告的请求合理部分才能赔偿。被告班某辩称1、本案的赔偿责任应按交警部门所作的责任认定来划分2、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有些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被告班某只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是事故的责任人。
      2012年12月31日向某打电话跟其借车去喝喜酒其对向某讲必须要有证的人来驾驶向某说他大哥有大车驾驶证由大哥开车故才把车借给向某。自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4、本案发生后被告班某代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方预付了50000元这是预付款是一种代垫行为不等同于赔偿。
      总之被告班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更不是应该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班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未作答辩也不出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向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其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其对自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善明知向某没有驾驶资格还将机动车借给他在本案事故中有一定的过失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被告班某应负担本案1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班某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的辩解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班某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作为任某的法定监护人任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没有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其过错行为在事故所起作用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本案中应自行负担20的民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原告的请求合理部分损失共计171330元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余款61330元由被告班某按10比例负担61330元×106133元由被告向某按70比例负担61330元×7042931元。
      被告班某、向某在本案中已预付赔偿款50000元不再另行赔付。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000元给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被告班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2、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分担责任。
      评析一、关于被告班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在本案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其对自有的机动车管理不善明知向某没有驾驶资格还将机动车借给他在本案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以其作为被告要求赔偿不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二、关于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向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比较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
      因被告班某明知向某没有驾驶资格还将机动车借给他在本案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所以由其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比较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任某发生事故时尚不满三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对任某进行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由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也比较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上述原、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因本案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所以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该事故车还投保有第三者商业险对于上述二被告应承担而其已向原告预付的部分二被告可以另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活***

    2024-04-19 0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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