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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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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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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6:00:11
      一、探视权的行使方式1。探望性探望。这种探视方式即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探望子女。这种探视方式主要适用于三岁以下易受环境影响的孩子,此时他们身体和智力发育才处于开始阶段,需要更多的保护。2。逗留性探望。
      这种探视方式是指探视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探视权人领走并与孩子单独短暂相处,最后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时间较长的探视方式,适合于三岁以上的孩子。此时的孩子正处于认知世界探索世界的阶段,与父母长时间接触和相处更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
      二、探视权的行使包括哪些规定您好,针对您的探视权的行使包括什么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
    民法典明确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实,除父、母外,探视权的主体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因为探视权主体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司法实践中,因父母工作等原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者比比皆是,因某种原因父母离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法律没有规定其享有探视权,所以只能束手无策。
      因此建议将探视权主体范围作适当扩大,这样既从法律上更广泛的保护了亲情关系,也体现了我国的家庭伦理观念。当然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直系亲属的范围内,否则,纠纷太多,不利于矛盾解决和社会稳定。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对探望的方式,无论是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探望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子女已经上托儿所或读书后,放寒、署假时,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
      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三、探望权的主体及权利行使方式探望权行使的方法有
    一、见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四、共同进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四、探视权在法庭上可以自己辩解吗?名称探视权利在法庭上的辩解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可以自己探视权开庭时,应当提出对方不让自己探视的证据,并与对方进行辩论。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五、探视权什么是探视时间?法律如何规定?律师解答
    探视权时间的规定是1、和当事人协议;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六、可代为行使探视权吗?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
    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太***

    2024-03-29 06: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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