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判定您好,针对您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判定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是怎样的全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与违法拘捕区别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拘禁罪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二、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的认定标准二、国家公民非法拘捕的认定方法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三、最高检关于非法拘禁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四、两高关于非法拘禁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引用法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238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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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