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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抗辩权是如何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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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抗辩权是如何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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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4 19:00:24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缓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林***

    2024-05-24 19: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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