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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相关解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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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相关解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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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7:00:00
      一、最高法盗伐林木犯罪的解释规定详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二、最高法盗伐林木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具体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三、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四、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规定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五、盗伐林木犯罪的解释规定是解释规定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六、盗伐林木行为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许***

    2024-03-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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