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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标准行贿有影响力的人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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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标准行贿有影响力的人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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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7:00:09
      一、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本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同时构成下列情节的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我国公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本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最新规定。1、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同时构成下列情节的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最高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四、最高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司法规定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五、最高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件的司法解释要怎样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4]《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2024-03-29 0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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