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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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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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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6:01:05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交费,在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缴纳申请费,但是在执行后交纳执行申请费,并且,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所以说,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交费。

    申请执行费的交纳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照具体金额分情况交纳: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执行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 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公 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 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 令其他人民 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 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 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 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 行的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 执行人隐 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在***

    2024-05-09 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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