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与借出款
一、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注册资本的有哪些条件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二、什么是基金管理公司?抽逃出资是否有法律依据?基金管理公司是不可以抽逃出资的,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股东抽到出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追究抽逃出资的基金并且按照具体的情况处罚。
三、"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股东向企业借钱吗"股东向企业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企业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企业股东在设立企业之时,就准备在企业成立之后将企业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企业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企业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企业,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企业法》第二百条规定,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四、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借款”的范围?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五、如何规定抽逃出资包括股东向公司借款不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六、股东向公司借钱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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