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2.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义务: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配,子女怎样抚养等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