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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到期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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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到期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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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1:00:00
      一、社区矫正到期如何解除?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或矫正期虽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矫正期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由司法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矫正,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引用法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四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五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六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二、社区矫正到期如何解除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或矫正期虽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志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矫正期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由司法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矫正,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暂予监狱外执行社区服监人员在矫正期间注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2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执行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取保候审1、符合取保候审的,能够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五、异地社区矫正1。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2。《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看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社区矫正每个地区的经费(按人头发放)拨放标准不一,有些地方拨款多他就容易接收,有些地方拨款少他就不愿意接收。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七十五条六、社区矫正期到多长时间可以出境社会矫正期,需要在期满后,携带相关的矫正结束证明文件,到公安将案底消除后,才能到出入境管理办理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四条。

    我***

    2024-03-29 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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