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结婚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五)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六)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七)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八)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九)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十)祝贺新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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