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符合条件有哪些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指定监视居住条件有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二、指定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在某些案件中,在必要的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在一定的时间内被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73条三、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律师解答
符合逮捕条件,有如下情形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然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的,或者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妨碍侦查的,经批准后可以指定监事居住。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监视居住情况下,如因没有固定住所可以指定监事居住,或者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准后可以指定监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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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取保候审吗,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专业分析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能取保候审,因为两者都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选一种适用即可,不能两种同时适用。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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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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