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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