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 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 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 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 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 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 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部
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按当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抵减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