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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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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

位于成都的甲(卖方)工厂与位于连云港的乙(买方)公司之间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0日通过铁路交货。以下属于该合同免责的事由是( )。
A、 甲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致使不能按时交货
B、 丙地发生地震,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
C、 因甲的产品供不应求,厂方发布文件要求产品只供应四川省内客户的需要
D、 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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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1 01:50:51
  • 【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法律常识题。《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题中的A选项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避免并能克服的,因而排除A;B项中的地震是不可抗力,但是只是致使甲的原料供应出现困难,甲不能因此而免责。C项,甲属于一般的违约行为,不能免责。成都至南京的铁路线被山洪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致使甲不能按时交货,甲可以免责。故答案为D。

    游***

    2019-01-01 0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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