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地位受国际条约约束,是怎么个约束法?
《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它是确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不应将南极变成各国纷争的对象。
因此,禁止在南极进行军事活动,例如,不得进行军事演习,建立军事基地或要塞,也不得进行武器实验或核试验等。
(二)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各国均可在南极地区进行考察活动,任何国家对这种考察活动不得干扰或阻拦。但考察的国家应按《南极条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国际合作,例如交换考察情报,与南极协商会议合作。
(三)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按南极条约规定,在条约订立前,宣布或要求南极领土主权或权利的,在南极条约有效期内不被否定,但不得有效。在南极条约生效后,任何国家不应以任何理由对南极主张主权或权利,它们的活动也不作为要求权利的根据。
(四)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南纬60度以南地区的公海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公海制度。
南极除上述制度外,还有一项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是由《南极条约》的12个原始缔约国及后来参加的成员组成,负责实施和发展南极条约和促进南极考察的国际合作。
我们中国也是它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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