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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明专利法的修改内容及申请实务
Ⅰ。 发明专利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2006年2月9日,韩国发明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的修改方案通过了国会,并于2006年3月3日颁布。
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从2006年3月3日(颁布日)起生效的规定
(1)期限届满日是星期六的,延长其届满日(第14条第4项)。
向特许厅提交文件的期限届满日是星期六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星期一)即为届满日。
(2)扩大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对象(第30条第1款)。
把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对象,从特定形式的公开扩大为申请人进行的所有形式的公开行为。
(3)延长PCT申请的韩国国内阶段进入期限(第201条第1款)
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内阶段时,其译文的提交期限由30个月延长到31个月。
(4)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将失去在先申请的地位(第36条第4款)
本法修改前,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仍具有作为在先申请的地位,但本法修改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将失去在先申请地位。
二、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1)公知公用的国际主义(第29条第1款第1项)
在国外以非出版物的形式公开的技术,即发明在国外公开或公开使用的,不具备新颖性。
(2)删除植物发明专利申请的必要条件——“无性繁殖”。(删除第31条)
迄今为止,在韩国只有进行无性繁殖的变种植物才能获得植物发明专利,但在本次修改中删除了此规定。
即便是植物发明,只要满足和其他专利同样的申请要件就可以获得专利。
(3)扩大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资格范围。(第133条第1款)
从2007年7月1日起,专利异议申请程序将被取消,而继续保留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而“专利授权公告后三个月内,除了利害关系人之外,任何人均可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这一规定将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从授权公告日起三个月以后,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这与修改前规定是相同的。
(4)废止实用新型专利非审查授权制度
迄今为止,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经过对基本要件的审查后即被授权,之后,在申请人提出技术评价申请的情况下进行实质审查,并决定是否要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
但经过本次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与发明专利同样经过实质审查才能获得专利权。
三、从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
(1)废止发明专利异议申请制度
2007年7月1日起,韩国发明专利法将废止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申请的制度,而原有的异议申请制度将与发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相合并。
由此,从2006年10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间,可任意选择提起修改后无效宣告请求或异议申请,但从2007年7月1日起,只能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提出异议申请。
Ⅱ。
韩国发明专利申请实务
一、修改实务
(1)序论
1)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时期和修改范围、以及修改不合格时的处理。
2)接到最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不服驳回决定而提出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书,除了不能增加新的内容之外,其修改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 只有在以下情形时才允许修改:a)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b)修改明显的错误;c)修改不清楚的记载,使之明确化。
② 修改不应实际上扩大或改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且,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应当是提出专利申请的当时就能够授权的。
3) 实务中尤其重要的是,当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时(所谓“权利要求的限定性缩小”),判断这种缩小实际上是否改变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2)审查实务(审查指南)
1)把上位概念改成下位概念,从而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的(即“内部限定”),一般认为这样的修改没有改变权利要求的范围。
2)所进行的修改是增加某些技术特征而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即使增加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已有记载,也被视为超出该原技术方案的具体目的和范围的修改,因此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
3)增加虽然记载在说明书中、但没有记载在最后的驳回理由对象权利要求书的数值范围的,也有可能被视为新的技术特征的增加而不予接受。
4)权利要求的引用问题:
例:
1、一种装置,包括A和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A为A`。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C。
对上述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如果把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则认为权利要求2实际上发生了变更,因此,在审查阶段中通常不允许这样的修改。
(3)特许审判院上的实务
①允许内部限定。
②如果修改是增加某些技术特征(即“外部限定”)的,这样的修改通常被认为改变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4)法院上的实务
①内部限定:原则上不认为改变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②增加某些技术特征(外部限定):判例不统一。
1)判例1- 特许审判院98HEO9840号判决,1999。 7。 1宣判
“把权利要求书中上位概念技术方案修改成在说明书中已有记载的下位概念技术方案的,这样的修改并没有致使权利要求的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或扩大。
”
2)判例2- 特许审判院98HEO4920号判决,1999。4。23宣判
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合成管”限定为“作为芯体埋设金属管的合成管”,像这样增加技术特征的修改属于权利要求范围的缩减情形。
如结合修改前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一结构用于连接作为芯体埋设金属管的合成管”来看,即便解释修改前权利要求书中的合成管(8),也不能认定该修改实际上扩大或改变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3)相关判例3- 特许审判院2001HEO4173号判决,2001。
1。31宣判;大法院2002HOO413号判决,2004。12。24宣判。
①修改前权利要求1
一种具有玻璃图像视窗的阴极线管,其特征在于:所述视窗在其屏面具有防静电减闪光图像传送涂层,其中所述涂层赋予减闪光特性,并具有由硅酸盐物质及无机金属化合物组成的粗糙表面,所述硅酸盐物质赋给所述涂层防静电特性。
②经过修改,增加了如下技术特征。
a。 所述金属化合物选自铂、钯、锡和金中的至少一种金属元素;
b。
所述金属元素在所述涂层中的含量为0。005重量%~ 0。020 重量%;
c。 所述阴极线管具有通过导电通道将所述涂层连接于接地电位上的接触手段。
另外,说明书和修改前权利要求8中已记载有包含接触手段相关技术结构的技术方案。
③特许审判院的判断
修改 a: 把上位概念修改成下位概念;
修改 b: 是对数值范围的单纯限定,属于内部限定,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范围的变更。
修改 c: 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原权利要求1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即,把涂层连接于接地电位的接触手段)(外部限定),…修改后…增加了发明的目的,…不仅在用于达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上有了质的区别,而且在防静电效果上也有了很大差异,…因此应该认为由上述技术特征的增加而权利要求的范围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
④大法院的判断:
至于修改 c。 由于该技术方案在修改前专利说明书中已有详细的记载,…因此这一修改只不过把修改前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方案补充到权利要求1,以缩小权利要求1而已。
所以在修改前后,即使权利要求的范围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实质并没有改变。因而,修改 c 并没有导致权利要求范围的变更。
(5)结语
1)审查阶段中也有时不允许内部限定,但对于本案,特许审判院和法院均允许了内部限定。
至于外部限定,因个案而异(既有允许的情况,也有不允许的情况。)。
2)原始申请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书时,要对每一个技术特征分别撰写权利要求。而在此时,最好写成多项权利要求,以使其能够覆盖所有的技术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在韩国不允许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特别注意此点。
3)接到最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需要应对驳回决定时,也可积极利用分案申请。
二、说明书的撰写实务(1)-说明书中“发明效果”的记载
(1)相关规定
1)第42条第3款
发明的详细说明(相当于中国的“发明内容”部分) 中,应当记载该发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目的、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并且其公开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实施为准。
2)第42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有一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而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要清楚和简要地记载技术方案;
3、要只记载实现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特征。
(2)和实施例及有益效果相关的驳回理由类型
类型1:因不能由具体实施例导出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未充足发明的公开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实施为准的要求。
(不符合发明专利法第42条第3款)。
类型2:从实施例的记载来看,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实现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特征。即,为了达到说明书中记载的“有益效果”,除了在权利要求书中已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需要增加其他技术特征(不符合第42条第3款)。
类型3: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超出实施例的支持范围,因此该技术方案不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例如,在特定化合物中取代基的类型超出实施例的支持范围;或者在化学反应中,催化剂的类型或组合物中特定组分被写成上位概念(例如将铜类催化剂写成金属催化剂)等等。
(不符合第42条第4款第1项)
(3)实务上的应对方法:
对于类型1:意见陈述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有益效果的实验报告或者其他补充资料(例如公知文献等等)(药品专利除外)。
这一方法由于时间及费用上的原因,不易准备补充资料,因此,作为这一方法的取代方案,也可做如下主张,即: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来看,即使没有实施例,其有益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类型2:为了在审查阶段中顺利授权,一般情况下往往根据审查官的要求增加技术特征,以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
对于类型3:虽然可以主张“只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太多的实验或者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实施例的记载,就可以导出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外的延伸部分”。但为了在审查阶段中顺利获得专利,通常根据审查官的要求缩小权利要求范围。
(4)撰写实施例和有益效果时的注意事项
1)撰写实施例时,应当清楚地记载从每一个实施例可看得出的有益效果。
2)最好不要写和有益效果相矛盾的实施例,例如,结果不如比较例的实施例。
3)对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最好要写代表性化合物或者取代基的多种使用实施例(尽量要全面覆盖)。
如果技术特征不受特定类型的限制时,在说明书中要明确声明这一内容(例如,本发明所使用的~~剂在具有~~功能的情况下,其类型不受特别的限制,但…)
三、说明书的撰写实务(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实务
(1)概要
韩国专利制度不允许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且官费的数额取决于权利要求的项数。
因此有必要认真考虑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以最少的权利要求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下面来看一下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法。
(2)相关法规
1)发明专利法施行令第5条第6款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其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3)错误的撰写方式
1)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是,已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
示例:
1、 ……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 ……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装置, (X)
* 权利要求4引用了两项权利要求,而其中之一的权利要求3已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4违反了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的相关规定。
2)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被引用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又是引用多项权利要求的另一权利要求。
示例:
1、 ……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
5、 ……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装置, (X)
*虽然被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只引用了权利要求3,但由于权利要求3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5违反了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的有关规定。
3)引用了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范畴不同(产品或方法)。
1、 ……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到3中任何一项所述的装置的使用方法, (X)
*权利要求4为方法权利要求,即使其范畴(产品或方法)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同,但其作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了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3,因此也违反了引用关系的有关规定。
(4)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法
1)概要
在实务中,有必要在满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的前提下,确定从属关系,由此以最少的权利要求概括最大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顺序如下:
①确定技术方案中最重要的技术特征;
②列出“区别技术特征”(在韩国将其称为“附加性技术特征”);
③列出“附加技术特征”(在韩国将其称为“限制性技术特征”);
④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分别写出独立权利要求;
⑤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分别写出从属权利要求,并使其引用包含所要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2)撰写示例
在一种装置中, 作为和现有技术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技术特征A,并包括区别技术特征B和C、以及附加技术特征 A’,B’,C’。此时,可有18种组合:
(A), (A B), (A C), (A B C), (A’), (A’ B), (A’ C), (A’ B C), (A B’), (A B’ C), (A C’), (A B C’), (A’ B’), (A’ B’ C), (A’ C’), (A’ B C’), (A B’ C’), (A’ B’ C’)
其较佳的撰写方式如下:
a。
撰写权利要求1,其中包括A。
权利要求1:一种装置,包括A。 A
b。
对“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分别写出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一种装置,其为“A B”。 A B
权利要求3:一种装置,其为“A C”。
A C
权利要求4:一种装置,其为“A B C”。 A B C
c。 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的组合,分别写出从属权利要求,并使其引用包含所要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对于A’限定,引用包含A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何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A=A’。 A’, A’ B, A’ C, A’ B C
//对于B’限定, 引用包含B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6: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任何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 B=B’。 A B’, A B’ C
//对于C’限定, 引用包含C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7: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任何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 C=C’。 A C’, A B C’
//对于A’ B’的限定, 引用包含 A 和 B 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8:如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任何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 A=A’ & B=B’。 A’ B’, A’ B’ C
//对于A’ C’的限定, 引用包含 A 和 C 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9: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任何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 A=A’ & C=C’。 A’ C’, A’ B C’
//对于B’ C’的限定, 引用包含 B 和 C 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0: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B=B’ & C=C’。 A B’ C’
//对于A’ B’ C’的限定, 引用包含 A & B & C 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1: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A=A’ & B=B’ & C=C’。 A’ B’ C’
四、分案申请实务
(1)概要
审查官作出驳回决定后,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分案申请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下面讨论一下对不同的分案目的的处理方法。
(2)相关法规
1)发明专利法第52条第1款
专利申请人把两项以上发明作为一件专利提出申请的,可在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在其中分出一部分技术方案,提出另一件专利申请。
2)发明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3项
对专利驳回决定请求复审的,可在复审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各种目的
1)把上位概念及下位概念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的专利分别提出申请。
- 例如,为了尽快获得专利权,将授权可能性大的权利要求做为原申请保留,并对其他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申请。
2)放弃原申请,通过分案申请获得专利权。
- 例如,因修改受到限制而认为原申请的授权前景不佳时,放弃原申请,而通过分案申请获得专利权。
3)为了确保权利的流动性,提出分案申请。
- 例如,考虑到原申请有可能不被授权,由安全起见提出分案申请,或者为了根据市场变化,确定权利范围而提出分案申请。
(4)每一种目的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
1) 把上位概念及下位概念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的专利分别提出申请。
①和在先申请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由于原申请和分案申请的发明内容相似,因此有在先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发明专利法第36条所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两个申请同时会遭到驳回。
对此,申请人进行修改时,可使两个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间存在差异,或者可在原申请和分案申请中任选一个撤回,以克服驳回理由。
但是,其中某一个申请被确定为驳回或授权时,就没有再选择的余地,因此在分案申请时特别要注意此点。
②问题
例如,原申请中部分权利要求被驳回时,通常对被驳回的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申请,并从原申请删除该被驳回的权利要求,由此对剩余的权利要求迅速获得专利权。
此时,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通常是原申请技术方案的上位概念。
但是,原申请授权后,当分案申请因先申请原则而遭到驳回时,由于不能撤回已授权的原申请,因此不得不撤回要求保护上位概念的分案申请。
③应对方案
把上位概念及下位概念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的专利分别提出申请时,最好把上位概念技术方案作为原申请留下,把下位概念技术方案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申请。
例如,只有独立权利要求被驳回时,最好在原申请中保留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申请。
由于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顺序跟原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顺序挂钩,因此在权利化过程中实际上消耗的时间并不比原申请晚多少。
2)放弃原申请,通过分案申请获得专利权。
①问题:
对原申请提出复审请求,并在复审请求日起30天内提交分案申请书后,如果撤回该复审请求或者该复审请求被退回,则该复审请求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那么在此时,是否可以依法享受该请求日起30天的修改期限?
②撤回对原申请的复审请求时
根据发明专利法第161条第3款,该复审请求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在此时提出的分案申请视为未满足期限要求。
③对原申请的复审请求被退回时
a。根据发明专利法第141条,复审请求被“决定退回”时
未缴纳复审请求费,或者未提出复审请求理由等情况下,复审请求被“决定退回”。
而被“决定退回”的复审请求,该请求程序本身就不是合法的,因此随其存在的修改期限也被视为不合法的,因此在其期限内提出的分案申请也是不合法的。
b。根据发明专利法第142条,复审请求被“审决退回”时
此时,由于复审请求书的提出是合法的,随其存在的修改期限也被视为合法的,因此在其期限内提出的分案申请也是合法的。
④应对方案
对原申请提出复审请求书(包括复审请求理由),办理合法的请求手续后,撤回原申请,以此诱导发明专利法第142条所述的审决退回。另外, 无论复审请求理由内容如何,只要记载在请求书中即可排除在“决定退回”的对象之外,因此可先提交形式上的复审请求理由后,再对原申请提出撤回声明书即可。
(对原申请的撤回是“审决退回”的适用对象)
3) 为了确保权利的流动性,提出分案申请。
①问题:
对原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提出复审,而该独立权利要求在复审中被驳回的情况下,欲通过分案申请保存从属权利要求时,如果原申请和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重复,则根据发明专利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申请人从中选择一个撤回。
而如果申请人没有撤回任何一个,两个专利申请均不能授权。
②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时间还剩一年以上时
此时,先不要对分案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而要等到原申请有了复审结果后,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与此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补正书。
③ 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剩余时间不到一年时
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技术方案写在分案申请的说明书中,并在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写入虚设的权利要求1。
这一虚设的权利要求1故意要写成具有明显的驳回理由。而后,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延长答复期限,一直延长到原申请有了复审结果为止,然后根据复审结果提出补正书。
④复审请求被驳回时对原申请的处理
对原申请的复审请求被驳回时,在其决定还没有最终确定之前,对原申请提出撤回声明书。
这是因为,其决定最终被确定后,由于原申请维持在先申请的地位,有可能对分案申请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其他申请实务
(1)答复审查官的审查意见通知时,最好把意见陈述书和补正书一并提交。
(2)由于通过意见陈述书和补正书所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不可反悔,因此进行修改和陈述意见时特别要谨慎,以防在日后进行等同判断时处于被动。
(3)和审查官进行会晤。
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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