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集检验标本或接触装有检验标本的容器,特别是装有 肝炎和结核病的检验标本者,应戴手套,一次性使用的手套用后放 黄色塑料袋内,集中烧毁;可反复使用者用后放消毒液内集中消毒 处理。
(2) 夹取标本的工具,如钳、镊、接种环、吸管等用后均应消毒 清洁,进行微生物检验时,应重新灭菌,金属工具可烧灼灭菌或消 毒浸泡;玻璃制品可干热或压力蒸汽灭菌。
(3) 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唾液、胃液、肠液、关 节腔液等每1〇〇 ml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匀后作 用2〜4小时,倒入厕所或粪池内;痰、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 及其他固形标本,焚烧或加2倍量漂白粉溶液或二氯异氰尿酸钠 溶液,拌匀后作用2〜4小时;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延 长至6小时后倒入厕所或化粪池。
(4) 盛标本的容器,若为一次性使用纸质容器及其外面包被 的废纸,应焚毁;对可再次使用的玻璃、塑料或搪瓷容器,可煮沸 15分钟,可用1 〇〇〇 mg/L有效氯的漂白粉澄清液或二氯异氰尿酸 钠溶液浸泡2〜6小时,消毒液每日更换,消毒后用水洗净或流水 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采样者,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备用。
(5) 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应有专门密闭不漏水的污物袋(箱)存放,专人集中烧毁或消毒,每天至少处理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