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方法:(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 托收手续的当天。(3)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曰期 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 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 凭据的当天。(7)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全部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下理解是否正确?(1)餐饮、住宿、娱乐等...详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