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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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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17 13: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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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 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
    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2000年各牌号、
    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 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 税。
       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 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 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 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调整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 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2)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 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1: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将生产摩托车10辆,以每 辆出厂价18 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 25 00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摩托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摩托车厂 10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 =25000X (1 + 17%) X10X10% =29250 (元) (3)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 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 税。
       例2:某汽车厂6月份以自产小汽车(1500毫升气缸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 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销售价格分别 为11万元/辆、10万元/辆和9。5万元/辆,计算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 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
      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 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伺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 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该汽车制造厂用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缴纳的消费税 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11 X l〇X5% = 5。
      5 (万元) (4)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 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 (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 价格。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 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 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 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 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 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 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 (含)以上的白 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林***

    2016-05-17 13: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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