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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问题

二手房过户问题

            律师您好:我于2002年在成都市郊县花3.5万元买了套84平方的二手房。当时市场价新房在500多元/平方,买卖双方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未在公证处公证。现在新房市场价都涨到2000多/平方了,我去年找到卖房人,要求她按协议里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却推拖着不配合过户。因为成都地区房管局要求房屋过户必须有公证处的公证书才能办理,我去档案局调卖房人档案时,才发现她的婚姻情况复杂。房子是第二个丈夫以她的名义买的,房产证是她的名字,她卖给我房子的时候,她跟第二个所谓丈夫的男人都有了2岁的孩子了,却未办结婚证,但是跟第一个丈夫还未办理离婚手续,前任丈夫跟本不知道有这套房子。当时因为是熟人,看到她跟后面这个男人小孩都几岁了,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也没看他们的结婚证,他们也没给我说这些婚姻情况。卖房后他跟第一个丈夫办了离婚证,跟第二个丈夫办了结婚证,现在她又跟第二个丈夫离婚了,我现在想问一下,我跟她签的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过不了户或者协议无效,我该怎么办?我能受到法律上哪些方面的权益保护?如果去法院起诉我以什么名义,如果过不了户我该要求什么赔偿?能胜诉吗?谢谢!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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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过户

房源核验

  • 遗嘱未曾提及的房产如何继承?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安排房产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分配房产。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之外还有房产未处理的,那么这部分房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情况处理。已经按照遗嘱单独继承了遗嘱中所涉及房产的继承人,仍然有权利参与法定继承的房产分配,除非遗嘱中明确表示该继承人不得再继承遗嘱房产之外的房产。

  • 怎样写房产遗嘱怎样写房产遗嘱

    遗 嘱 <br/><br/>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br/><br/>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br/><br/> 1、将我位于 * * * 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br/><br/>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br/><br/>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br/><br/>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br/><br/>立遗嘱人:李×× <br/><br/>代书人:刘应良律师 <br/><br/>证明人:王××<br/> 在场人:张 * *<br/><br/>时 间:二00九年**月**日

  • 请问如何写房产遗嘱?怎样写好一份完整的遗嘱?应该注意哪些?

    对房产,要写明详细地点,日后归何有所有.<br/>对不动产,写明归何人所有就可以了,遗嘱的形式本身并不重要,建议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会帮助立嘱人完成,且,经公证的非经另一份公证不能撤消,其他形式的证明其是否有效是关键.

  • 为何房产分配不能完全按照遗嘱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由原告一人继承涉案房屋。自书遗嘱所立程序及表现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自书遗嘱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现已离世,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据生前所立遗嘱主张继承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告在涉案房产中所占份额较多,从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便利、生活习惯等情况考虑,涉案房产归原告吴某1所有较为适宜,但应按被告应继承份额予以折价补偿,即原告应当按照涉案房产价值60000元的1/10折价补偿被告吴某3金额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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