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需要配置哪些装备?
危险化学品储存区需要配置哪些装备?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必须配置 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 专职的消防人员;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 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内,如 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 用水扑救火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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