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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在税法上的摊销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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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在税法上的摊销年限是多少?

采矿权在税法上的摊销年限是多少?与会计上摊销年 限不一致,在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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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0 12:14:11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5条规定,《企业所得 税法》第12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 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
    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 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 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 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17条规 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 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 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会计与税法应按采矿许可证注明的有 效使用年限摊销(30年、20年、10年)。若与会计摊销年限不 一致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会计摊 销的年限短于税法认可的年限,应进行纳税调整,但如果会计摊 销的年限长于税法认可的年限,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 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第5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 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 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 纳税调减处理。
      

    突***

    2016-05-20 12: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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