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证:①肢(指)体完全离断伤,伴有脑、心、肝、脾等重要脏 器损伤急需处理,而不宜进行长时间的再植手术时,可将肢(指)
清创后,以最简单、最快的方法暂时寄养于身体其他部位,待二期 回植。②肢(指)体完全离断伤,远断端肢(指)体相对完整,近断
端呈毁损性损伤,伴广泛皮肤软组织缺损,骨关节损伤严重,两断 端无法行原位缩短再植、移位再植者;或行原位缩短再植术后肢 体无功能者,可行异位寄养再植。③少儿、青壮年病人,前臂和手
部离断伤,强烈要求保存肢(指)体者。
禁忌证:肢(指)体再植术后无功能恢复可能者;严重肝、肾功 能不全,不能耐受手术创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