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应证:①全身情况。病人一般情况较好,经抗休克治疗
后全身情况已稳定,无明显复合伤,无器质性疾病及出血倾向,精神和意识正常,有再植要求者。②局部情况。肢体远、近两端结 构完整,肢体无明显软组织挫伤及多发骨折,血管、神经、肌肉或
肌腱断面较整齐,无明显挫伤及撕脱抽出,估计再植后能够恢复 一定的功能,即使缩短,也要争取在伤盾8h以内重新建立血液循
环,使再植成功。
(2) 禁忌证:①全身情况。病人一般情况较差且失血较多,经
抗休克治疗后全身情况不稳定,有复合伤并伴昏迷,有器质性疾 病及精神失常者。②局部情况。压轧性高位离断,肢体严重撕脱 伴多发骨折,血管、神经、肌肉或肌腱从远端或近端撕脱,估计再
植后不能恢复一定的功能,断肢缺血时间超过8h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