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举措。
在此之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制定也不公开颁布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应该处什么刑的“刑书”,而是采取“议事以制”的方式审判案件,使人们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
子产(?-前522),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号成子。他的“刑书”公布后,不仅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而且限制、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对。
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决地答复:“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即“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危亡。子产“铸刑书”这一举动,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提供了经验,因而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人物。
答:一、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此语出自《论语·公治长第五》 =====翻译:孔子评论子产说,他有...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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